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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中国律师观察网-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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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作者:赵国君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 更新时间:2008-7-2 22:34:15
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项目组”
北京
2007年4月份开始,律师观察网对维权律师独立执业的状况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展开之前,3月20日下午,我们邀集了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老师为我们做了专题意见讲座,就本次调查的宗旨、方式和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樊老师做了细致的讲解,参与的有律师观察网的全体同事、部分青年律师、媒体记者,当然包括参与本次调查的专职人员。
3月25日,调查小组又拜访了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霄林、许兰亭,听取他们对调查的意见和建议。
3月28日,调查组列出调查提纲。
调查采取走访、问卷的方式进行,走访了广州、深圳、上海、北京、长春等五个城市,以维权律师的执业状况为主,围绕各方面的问题展开调查,取得了大量一手的材料和信息。
正式调查从4月11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历时近半年,因中途出国及召开论坛影响,比原计划延迟了1个月。不过,此时正赶上《律师法》修改二读时期,律师观察网借此获得了更多信息,也算丰富了报告的内容。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权律师的总体状况
维权律师泛指那些在保护人权领域有突出业绩的专业律师。本来,笼统地说,律师是以保障人权为己任的,当然都是维护权利的,但是在大陆的语境下则特指那些在维护人的政治权利(含部分经济权利)方面有执着追求和从业冲动的律师,这些律师明显地迥异于商业律师等非诉讼律师群体。
总体上,这些律师怀有民主法治理想,对商业利益追求的热情不高,职业操守相对较好,是当前律师群体中最具理想气质和政治抱负的一群。他们有的是缘于对信念的确信,有的是朴素的正义感和古老的道德观驱使,使他们在目前的中国从事着律师们最应该做但没有多少人做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中国律师的发展方向,承载着律师的职业理想与社会责任。
维权律师的几个特点:
1、分布相对集中于大中城市
中国律师的整体分布就是城乡不均的,多集中在沿海大中城市,乡村法律服务市场较弱,很不发达。维权律师更是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北京最多,其次散见于地方省会城市及个别大城市,如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农村及边远地区几乎没有。
2、年高德劭与年富力强者并存
从业者的年龄分布是“老年组”与“中青年组”并存。年高的维权律师不但是风标式人物,起着带头示范与感召的作用,也会在具体的案件上给予年轻者指导,并且有与年轻人联合办案的组合趋势,也是最佳的趋势。
本次调查直接走访的律师里年长的就有四个,占受访律师的近一半比例。
青年律师很少参与人权案件,并不能否定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追求,他们大部分处在求生的阶段,但是也有相当多数的人怀有理想与正义的激情,是维权律师潜在的同盟军和支持者,在个别案件中他们会在幕后起着意想不到的支持作用,不可小觑。
3、多是穷律师
维权律师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一是和同行比,简直无法比。2006年北京律师超过一万人,行业收入总额达50亿,单个律师收入年均50万元。除去一些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和部分市场竞争处于劣势的律师达不到这个标准外,维权律师几乎全部不会有50万元的收入,是不能达到平均收入里比较突出的。
另外一个是与社会上其他的自由职业者比,维权律师收入处在相对居中的位置,但是稳定性比较差。
4、生存空间窄,甚至很严峻
一是生存空间较窄。执业选择不如其他律师宽,还有就是执业偏好产生的依赖。
重庆周立太律师多年来从事民工工伤维权,群体固定,法律服务项目单一,收费较低。长期维权造成了执业习惯固化,很难选择其他项目进行法律服务,无形之中被套牢在这个行业里了。
一是政治上压力很大,甚至很严峻。许多维权律师的法律活动挑战的是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不合理的政府决策,触犯的是权势集团的工作方式、部门利益,最容易受到权势部门的打压,不但执业时苦难重重,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受到威胁、恐吓、直到投入监狱,形势十分严峻。
5、出现了专业组织和专职律师
尽管形势严峻,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部分律师与法律界人士充分意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冲破阻力,积极投身到人权维护的事业中,出现了一些专职从事这方面维权的律师和组织。本调查中受访的大部分律师都是这样的律师。一些专门组织如北京义派公益律师事务所、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深圳打工者之家的出现大大丰富了维权律师的活动空间,起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二、维权律师群体的主要问题
1、敏感的维权律师
维权律师目前在大陆还是非常敏感的词汇,称呼起来在某些人那里甚至比较刺耳。
事实上,法律的视角里不存在任何敏感话题和事件,任何事件和人纳入法律的范畴都是可以透明、公开的。维权律师的敏感多是意识形态上的,是意识形态上的人为禁区强化了偏见。
一个偏见体现在律师的择案范围上。本来律师择案是合法的、自愿的、公开的就行,是自由的,但是政府管理部门总是对律师择案进行这样那样的限制,规定哪些案件可以代理,哪些案件不能代理,人为设置禁区。尤其是对一些最需法律处理和帮助的弱势群体案件限制最严,不但阻断了公民依法维权的渠道,也极大地侵犯了律师的执业自由。
最典型的是2006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所谓“群体性案件”,意见希望律师保持冷静、理性、要服从大局。要求律师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向律协,司法当局和政府部门汇报。
文件的用心在于律师不要在这样的案件中煽风点火、推波助澜,以防造成更大的混乱。坦白地讲,律师当然不能做这样的事。但问题是:律师如何面对当事人的委托,独立办案?尤其麻烦的是,文件规定,律师接受此类案件,所里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所内先批准,然后再向当局汇报。其实就是逼迫律师退出这个领域,不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把一些案件冠以“群体案件”从律师的受案范围内剥离出来,是人为地制造敏感的典型表现,大大加剧了律师的“执业恐慌”,压迫了律师的生存空间。
另外的敏感在于律师本身。如果他们长期坚持在这样的领域工作,如果他们热心地从事人权维护事业,立即会被有关部门盯上,百般骚扰、打压,成为所谓的敏感律师。
律师前以敏感定位怕在律师发展史上也是奇闻。
2、执业自由常常受侵害
执业权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权,按照现有律师规制的法律看,能够对律师执业施加影响的就是《律师法》和司法部门与律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除了触犯法律被吊销执照外的“正常”情况外,部门与协会的规章也有一些对律师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治的处分,也构成对执业权的某种限制,但以上情况是正常的,还不是我们所说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情况。
侵害律师执业权是指律师并没有违法职业规范与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取消执业资格不能执业的情况。
取消是比较中性的说法,因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也没有具体的程序和公开的文件,只是权力之手暗中操作,使律师处在不能执业的状态,我们把这些律师称作“疑似律师”。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以注册来审查律师,使其失去做律师的资格。
所谓注册就是律师以事务所为依托向司法当局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所提交是否同意注册意见,是第一关,再县司法局、市司法局直到省级司法部门最终做出结论意见。这个注册制度特别类似于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制度,行政化迹象十分明显,我们有理由认为律师年度注册制度已经成为一道新的审查制度,新的行政许可,违法痕迹十分明显。
就是这个类似年度考核的注册制度,使许多维权律师失去了执业资格。
郭艳律师因为参与了深圳太石村事件的法律服务,而被有关当局“屏蔽”,没有一家律师所敢接她,她的注册连依托的机构都没有,按照现行的注册制度事实上已处于没有结果的结果状态——悬置状态,注册制度在她面前成了铜墙铁壁式的哑巴,不理不睬,不闻不问,相当于律师队伍已经将她开除了。
陈永苗律师也是不能得到注册,司法当局认定的理由居然是:该人思想活跃,充满异端。
庄道鹤已经取得律师资格18年,但是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给注册,原因是当年参与了“***”,尽管有关部门已下结论:从宽,不予处理,但是司法部门却不能放过他,因为年轻时的政治激情断送了终身执业劳动的权利,也是不能注册。
其他的如李建强、李苏滨、李午汜均因挑战当局不合理制度而遭到清算,手段也是不给注册。
注册年检制度已经成为一道关卡,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它为政治清理打开了方便之门,也成了政府控制律师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
3、维权律师在律师协会里缺乏分量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可惜,这个性质在当前的法律定位是“自律”组织)在律师自我管理方面理当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但是律师自我治理的需要,也是律师沟通社会与政府的有力形式。
抛开律师协会的应然属性,目前的律师在自我治理、沟通政府方面确实发挥着某些作用。可是,即便这样的组织,维权律师的比重也是非常低的,缺乏有力的分量。
一是,维权律师的组织机构有中央集中的特点,不符合现状。
在的调查中,律师协会里有各种专业委员会,但属于维权律师的组织只有全国律协与北京律协的宪法与人权委员会比较贴近,其他地方律师多以加入全国律协人权委员会的形式参与。这种组织上的“中央集中”现象是不正常的,要知道,维权律师的受理的案件不可能只集中在中央,恰恰相反,它们是复杂的、不均衡分布的,更有越是地方案件越多,法律服务的需求越多的特点,本应该是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分布的。
集中在中央,一方面说明这些地方的人权意识较高,一方面也是人治环境下的乘凉效应的反映。
中央集中式的维权律师组织是不符合现状的
2、维权律师数量少
不仅组织上如此,数量上维权律师也是非常少的。以北京律协为例,它的宪法与人权委员会有18人,但即便这18人真正从事我们所说的维权律师业务的也不过五、六人,很少。
如果不以严格的律师身份衡量,扩展到法律人的范围,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在人权方面很活跃的维权者,他们在各个领域都有突破与行动,但随着高智晟律师事件的发生,政府加大了对这些人士的控制,参与者的行动受到限制,作用发挥有限。
3、维权律师组织遭到改组,被迫处于分散状态
调查过程中,北京律协有新的变化。2007年7月,北京市律协将“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拆分为“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和“宪法学专业委员会”,这一举措,大大弱化了维权律师的维权属性,向着学术研究与专业探讨方向靠拢,是政府限制维权律师的又一动作。
改组后的维权律师事实上处于分散和边缘状态。
4、维权律师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
维权律师的收入普遍较差,好一点的以商业诉讼做补充,差一点的靠各方面资助来维持,日子很不好过。
不仅如此,有些维权律师的正当收入都不能得到保障,使本来贫困的维权律师更加艰难。
周立太律师是一个长期为民工服务的律师,他代理的案件多是工伤赔偿案件。受案广、收费低,许多民工打赢诉讼后不见踪影,律师费就这样损失了很多。更要命的是许多民工逃费的情况是在法院的默许或支持下完成的:案件胜诉之后的费用,法院执行部门与商家联合控制,给民工后就不见踪影,明显使律师吃亏。
为此,周律师曾经设计出一套合理方案,要求法院执行部门联合银行、税务与律协管理这部分费用,保障律师权益不受损害,但是并没有得到回应。
周立太是个典型的个案,其他维权律师的财产权同样不能得到保障,这里面有当事人原因,案件特点决定的,更多还出于政治压力下的限制。
财产上陷于困难的维权律师在年轻律师中比较具有普遍性。年轻律师多有政治抱负和热情,很容易被正义感驱使加入到人权案件中来,但他们出道晚,经济实力普遍不佳,加上人权案件当事人与他们经济状况太过类似(很少有商人做人权事业的),收费很少,甚至搭钱。
即便一些年岁较长的老律师,他们做人权案件也不会在收费上下功夫,情怀与责任多于执业选择,仰仗着有些生活实力,也是陪钱做公益事业。
财力不足不但影响着律师们的生存,事实上也会影响服务质量,而他们借助国外资金运做的话,又蕴涵着某种政治与职业上的风险,处境确实堪忧。
5、维权律师参与国家政治与公共事物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维权律师其实是最适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他们的热情与理想,专长与经验都很符合参政的条件,但囿于目前大陆的政治生态,他们却是政治上的弃儿。
律师参与政治生活有两个方面,一是经常说的加入到人大和政协系统,成为“议员”,目前律师在这个方面的参与数量与力度有逐步扩大趋势,但总体数量的比重一直徘徊不前,变化不大。另外一个律师参政就是参与到知府治理过程中,充当政府领导的顾问。在信访过程中,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乡视察期间,律师随行,帮助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这个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常见,尤其是上海和浙江地区更为典型。
据受访的上海律师告诉我们,在上海、浙江等东部发达地区,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专业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渐成风气。在上海,律师参与19个区县政府领导的每周四的信访接待已形成制度。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志愿团成员每周一、三、五轮流参加市委、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律师的独立地位与专业知识很容易得到上访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缓和了他们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避免了过激行动的出现,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上访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件,运用法律化解了纠纷。这是当地政府想到一个高招,也是律师发挥作用的一个渠道。另外,在上海、浙江等地,政府已经普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同时,上海律师协会组织的“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企业改制服务律师志愿团在百姓中都很有口碑,律师服务进社区、律师为职工维权开展得很活跃。成了,所谓的“高参”与“救火队 ”。
但是,即便在这些为政府服务的所谓政治参与中,维权律师也是没有可能参加的。政府信任的律师是那些比较“听话”的律师,他们的专业水准可能没有问题,但他们对待问题的见识普遍低于维权律师。所谓见识,是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与远期影响缺乏维权律师的深度与勇气,他们着眼于就事论事,救火式解决,甚至不乏为政府辩解与搪塞责任,眼前的矛盾似乎解决了,政府领导也很满意,殊不知,更大的矛盾和不满可能潜伏下来了,这样的政治风险却没有人注意。
回过来讲,那些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不是律协的地方领导,就是政府树立宣传的模范,不能说他们缺乏参与立法的能力,但是这样的律师参与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一些非常优秀的维权律师专业素养与政治经验显然要优于这些“御用”律师,但是,他们是政治上的弃儿(当然,他们到底愿不愿意参与这样的活动是另外一回事),没有机会参与到“议员”的行当里,就是不正常的了。
总体上来说,受访的维权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很高,也具备非常优秀的专业素质与政治经验,但调查结果的显示,他们几乎没有可能参与到目前的大陆政治生活中。
6、维权律师的基本政治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维权律师的政治权利受到了限制或剥夺。他们在日常的民主选举,即便是在律师内部自治意义上的选举也遭到了限制。
对于那些不能注册,不能成为执业律师的人来说,比如郭艳、庄道鹤等,作为律师的身份都被否定,参与律师内部治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了。
不仅如此,许多律师由于不能见容于当下政权,他们发表演说、出版著作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或者是变相剥夺,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人身权利屡遭冒犯和侵害,处在极度风险之中。
李和平律师是一个以和平为目的律师,由于为地下教会和***人员辩护,遭到当局的嫉恨,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屡次找其谈话,晓以厉害,使其处在精神高度紧张状态。极为可怕的事件最终发生在李和平律师身上是临近“十一”的一天,他遭到了莫名其妙的绑架,绑架者不但对其毒打,恐吓,还将其抛身荒郊野外!面对这一严重侵犯律师权益与公民权利的事件,律师协会与当地警方竟然视而不见!对李和平律师的求救与求助充耳不闻,我们有理由相信权势部门可能在这样的事件里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这是多么可怕的事件!
三、《律师法》修改下的维权律师在本项目组即将结束调查之际,《律师法》的修改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热议。我们也密切关注这次修改,希望能够有所突破和改进,给维权律师更多行动自由与执业权利。在该法修改关键时期,项目组长赵国君先生在权威媒体《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并且及时组织了专题论坛,争取民间话语影响立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上情况,详见2007年11月1日《南方周末》、美国之音“法律窗口”栏目及中国律师观察网站上第十七期嘉言论坛)
可以说,参与律师法修改的活动是本次调查的意外收获,通过对这个修改法令的解读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白维权律师的当下状态与未来命运,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维权律师处境的认识。
本次律师法修改,民间期待甚殷。盖源于原来的律师法弊病太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所以,本次修改的成果不但关系着十几万律师队伍的统制,也关系着维权律师的发展空间。
应该肯定地说,在关于律师职业的定位方面,本次修改颇有亮色。在经历了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错位后,律师曾被突破性定位为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把律师回归到社会是一个解放,但从国家到社会,由一极跑到了另一极,律师职业过度社会化、商业化,不仅丧失了律师固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无形中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律师沦落成了商人与“掮客”,法律工作者的特殊价值与职业追求被削弱了。本次修改草案特别规定了“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回归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凸显了律师的神圣使命,相对于名声不佳、已经有些剑走偏锋的律师来说,如此强调是一大进步。
对于维权律师来说,这个规定是一种肯定,也彰显了维权律师的存在价值,应该说这种进步对维权律师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但是,这种进步很微弱,也很脆弱。新法尽管赋予了律师诸多调查取证的技术性权利,但对律师的政治戒备和法律限制好象并没有减弱,新修改的《律师法》仍有“政府管制法”的恶谥,受访的张思之大律师甚至根本就不赞同修改。“修改的时机还不成熟,甚至不如原来的律师管理条例,修改的结果令人生疑。”
的确,律师本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又是法律认可的自由职业者,必然与政府雇员不同,作为一种职业,也有其内在的规律与特点,理应得到尊重。很难想象,一方面律师是社会上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律师的诸多自由又必须由政府来授权规定。政府不但干预案件的受理,还要指导收费,不但规约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为惩治不法律师费尽心力。政府希望律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工具,却又心怀忌惮,不敢放开手脚,两难之境如何平衡可谓困难重重。
首先是观念并没有放开,依著名律师王工先生的话说:律师是专政工具还是法律卫士,并没有搞清。
比如,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法宗旨就是要“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且不说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是什么,仅一句“积极作用”与日常管理部门对律师的政治训诫极为相似:律师要成为和谐社会的工具。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不和谐,律师就是处理不和谐事物的高手,他们每天面对大量纠纷和诉讼,特别是与政府部门违法现象做斗争的诉讼中处在十分弱势的地位,必须充分保证他们的执业自由与执业权利,合理的诉讼才会展开,合法的斗争才会有序地进行。可是,近几年来,地方法院受理民众案件时平添许多限制,政府管理部门对律师代理案件指导控管不断,不但把大量纠纷拒之门外,也有理由认为是对律师的防范,说明对律师性质的认知上仍有待提高。
条款中政府主导律师的状况依然,有对律师限制之嫌在。明明司法部门只起监督、指导作用,可是所有处罚的实质权力都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司法部门是管理律师的绝对主体了。政府部门控制下的管理如何实现律师的执业自由?律师自治管理的范围在哪里?联系到日常实际里,司法机关的作用,情况令人担忧。
对于维权律师来讲,新法中最关键的是言论免责问题。事实上许多维权律师就是因为代理了所谓敏感案件而受到追究,且看新法中的言论免责条款,本来规定律师在代理与辩护中有言论豁免权,却挂了个尾巴,规定一个但书,“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如果说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与恶意诽谤他人还有情可原,“危害国家安全”一说从何谈起?如何界定?另有“泄露国家秘密”条款赫然在侧,法律该怎样界定、判定国家秘密的标准,该怎样在国家利益与公民知情权间做出平衡,都是不可不慎的规定,联想到现实维权律师在代理与辩护中为此入罪的情况就更让人担心,这又是一柄悬在维权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最让人诟病的是律师协会的性质还停留在自律的“自我阉割”的层面上,而不是业界的自治标准。这就使律师失去了自我管理的机会,永远匍匐在政府之下,稍有不顺即遭灭顶之灾。
自律、自治,一字之差,反映在律师管理上国家控制的观念占了上风,证明我们还没有认清或不能认同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质,还将律师作为一个治理社会的工具来对待,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读。
误读的结果是律协在保护律师权益方面没有真正起到作用。现实生活中许多维权律师受到打压、跟踪,少见律协营救的身影,因为他们在自律;许多政府部门强加给律师的繁重任务律协总是照单全收,因为他们在自律,甚至许多劣迹斑斑的律师得不到清理,不了了之,也是因为他们在自律。缺乏一种主动出击的、以保护律师权益为本位的管理,不但于正确的方面无所作为,即便是自身的民主化管理,比如民主选举、财务公开这样手到擒来的举措也迟迟不见天日,律协成了司法部门的得力助手,律师生活中的赘生物,“二政府”、“二婆婆”的称呼不是偶然的。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序言里明确规定“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协会不能成为自律组织,必须是自治组织。自律是一种消极自由,自治具有积极主动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整顿的意旨在,符合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特点,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对策及出路
维权律师虽然不能见容于当下政权,屡受限制和打压,但是他们是一支争取民主、力主法治的战斗队,在社会转型与司法变革的***运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理当给予必要的保障与坚定的支持,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觉得应该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大维权律师自身的联合
维权律师所处的环境非常险恶,随时就可能构陷入罪,并且自身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甚至比一般刚入道的年轻律师更加困难,急需要互相联合,互相支持。
目前,有组织的联合不太现实,应该采取其他各种方式加强联系。举办各种论坛、讲坛,创造交流的平台;通过网络电邮、私人聚会等扩大交往空间,都是常见的联合方式。可以说,各种论坛、讲坛及沙龙的联合是明的,其他是暗的,但这些还只是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彼此增加认知,尊重对方,求大同,存小异。
应该说,大家在理想目标和精神气质上都是很一致的,但在具体行为方式、斗争策略上存在着诸多分歧,本来也属正常,但是由于偏见或个人素质等多种原因,差别误解不小,甚至形同陌路,这是很不好的现象。
我们认为,联合应该是建立在尊重与理解基础上的,是自愿的,也是自为,并且是有效的。
这种有效的联合不但要求我们放下歧见,待人以诚,少些猜忌与防范,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形式增进了解与沟通,并且切实建立起防范风险的机制,增强战斗与互助的能力。可以利用律师协会这个组织,也可依托民间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做到公开的、法治的、自由地行动,发挥出律师的本质属性,展现出维权律师阳光般的面貌。
这个工作靠律师自己,也需要壮大民间组织,并且不必排斥体制内的资源,做出成效来,实乃当务之急的大事。
2、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调查显示,人权案件本身收入少、工作量大,维权律师普遍存在着办案难,生存难,难在不仅是政治上的压力,还有财力上的掣肘,所以,应该加大对维权律师的财力支持。
目前能够财力上支持的应该集中在民间,国家本来有公益事业捐助办法,可以在民间筹集资金的,但是囿于现在的环境,几近妄想。而能够提供支持的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同仁与同道间的互助,一是境外基金会。
前一个数额少、不确定,持续性差,后一种周期长些,但资金相对于国内比较多,却有政治风险与繁琐程序等弊端,甚至也有境外的“官僚主义”的问题,使维权律师获得支持的机会充满了偶然性与不确定性,但一般是比较依赖于境外基金会的支持较多。
所以,维权律师的发展还是依托基金会支持,发展事业,扩大社会影响,慢慢吸纳民间资金的路子往下走的模式。
可悲的是政府在法理上也有支持的义务,在现实中却如痴人说梦般不可能。应该考虑以公益诉讼、***的形式逐渐撬开政府的钱袋子(其实也是纳税人的钱),逐步获得政府的支持,也不是没有可能。
律师观察网现在还有一个动议来保障维权律师的发展,那就是在民间成立专门的基金会,由德高望重的法律人(律师或法学家牵头),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为维权律师提供帮助。目前,这一动议在论证之中,可行性比较大。
3、融入国际社会,增加保护能力
在政治风险的防范上,维权律师脆弱不堪,他们的行动完全靠现实政治上的缝隙,一旦管理者翻脸,随时都有可能身陷囹圄。
调查显示,除了自身的联合,同仁的支持之外,能够保护自己的,只有社会舆论和国际社会的压力了。所以,经验表明,维权律师只有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增强保护能力,才有希望防范一些风险,也算是舆论监督与政治压力的一种吧。
融入国际社会不是指投靠、依赖某个强势国家,尽管确在发挥作用,并且局部有效,但是我们强调的是维权律师应该特别自觉地融入到联合国的救助体系与国际准则当中去,这一点很重要。
国际准则是各国法律汇合、交流、妥协的结果,具有极大的普世性,也具有很强可行性,维权律师的事业是立足国内的,却也是通行于国际的正义事业,理当自觉以国际准则来维护权利,尤其是联合国的救助体系,有很多方面,非常细致的规定与规则,要学会利用这些规则来做斗争。
4、开展针对律师协会的斗争
在保护维权律师方面,律师协会理当起到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作用,可惜的律协不但不能做到这一点,反而成为限制律师、打击律师的帮凶。不作为是帮闲,主动出击是帮凶,哪一样都不是律师协会该做的事情。我们一方面,反对律师过于政治化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但另一方面,对那些依照宪法和法律执业的维权律师而言,讲政治的律师协会必须承担起责任来,帮助他们、支持他们才是题中应有之意,否则,律师协会不保护律师岂不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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