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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7-30

    伪造有价证券南航JTP1,该当何罪!谁来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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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3 | 伪造有价证券南航JTP1,该当何罪!谁来论罪!  

    上交所的所谓创设权证,其实质是上交所允许中信等数十家“创新类”券商,伪造复南航集团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对价的权证。上交所李专家(李京真)说,创设是上交所的独特设计,不是国外市场上的持续发售,也不是备兑权证的发行。

    李京真说的是实话,创设是上交所一家之发明,他是伪造有价证券,当然在其它市场是不可能存在了,但这就是在我们的共产党国家,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的进行着,从武钢算起,时间长达两年半了,造成在的市场投资者损失不下1000亿元。中国证监会说一直很重视此问题,但时至今日还是无动于衷。

    对伪造有价证券的指控,上交所的李专家还是很在意的,在证监会信访室,李专家信誓旦旦:“创设是南航公司允许的,他们有书面文件交到上交所。”我对此是深信的,因为我认为李京真没有必要撒谎,这个谎言太容易戳穿。但我没想到的是李专家就是在撒这个谎,五月四日,有股民到南航,南航总经济师唐勇答复说:南航只有股改说明书和580989上市公告书中就创设提示了风险问题,因创设有规则,不存在我们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就好比交易时间是9:25开始一样,我们只能遵守规则。南航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提示了风险,至于股改权证上市以后的后续交易问题,我们不能负责。同一天,上海股民在上交所问到上交所法律部的人士:“上交所允许券商创设南航权证是否有南航公司同意创设的书面文件”,该人士回答说:“我没有见过”当时,李专家也在坐,他又辩称自己没有那样说。矢口否认他在四月九日在证监会信访室对我说过的话(有录音为证)。

    伪造有价证券,该当何罪!李京真想必是清楚的。他才会百般抵赖。其实,南航是否同意创设,与伪造有价证券犯罪,并无太多关连。即使有南航同意,法律也同样不会允许伪造有价证券在公开市场上贩卖。

    既然是犯罪,那就诉诸法律吧,但是不行,有关证券类的民事诉讼,要有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法院才会受理。证监会当然不会进行罚了,法院也就不会受理了。这里其实是把证券类犯罪的栽定权交给了行政部门----证监会;如果是进行刑事诉讼,要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在先,先要公安机关抓捕犯罪人员,再交法院审理,但天津股民老谢到浦东公安局报案的结果却是:这事要归证监会管,公安不会先行介入的。

    法律上的悖论,已是明显。司法的裁定是以行政机关的处罚为前提,这已经形成了司法权归属行政权的事实。谈何司法独立呀。

    所有证券的事务,只有证监会一家作主,没有任何可制约的力量了。

    股民数次上访证监会,证监会及上交所也承认创设权证是有问题。改进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中,甚至有些现在已经在实施了(虽然没有公布),但时至今天,没有任何正式文件出台,股民的数百亿资产再次面临化为灰烬。

    上周五,连续三天的暴跌,让很多持有南航权证的股民濒临崩溃,伪造证券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惩治,股民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股民心中丧失的不仅是资产,还有对社会的信心,对正义的信心,许多股民甚至丧失了生活的勇气。我数次致电证监会、上交所敦促要妥善解决创设问题,这将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民心向背。

    法制中国,要落到实处,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真的没人能管吗???

     加qq群:5290652 49624589 电话1370113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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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博客 > 旭日之光 > 日志 > 财经.证券 2008-05-05 | 上交所、南航公司,谁是流氓???(对比四月九日上交所的说法和五月四日南航公司的说法)标签:   南航  南方航空  上交所  权证 

    四月九日我在证监会,上交所李专家言之凿凿:创设是他们(南航)允许的,他们有相关文件交到上交所的。(见http://xuguang-h.blog.sohu.com/84260152.html

    三、对于南航公司董秘曾在媒体发表言论称创设与他们无关(http://business.sohu.com/20080204/n255063588.shtml)。李专家说,这个问题我们上交所已经批评了南航集团和南航股份公司,创设是他们允许的,他们有相关文件交到上交所的。宝钢权证由于公司不允许创设,上交所就没有创设,结果市场投机严重。市场一片哗然。上交所当时承受压力很大。

     

    对比转贴:南航权证580989持有者与南航集团总部代表沟通纪要

     

    时间:2008年5月4日上午9:00-12:30

    地点:广州民航大酒店七楼会议室

    参加人:南方航空总经济师唐勇

    广发证券    裴先生

    南方航空董事会秘书  谢兵等人

    沽民代表见签名

    沽民代表就580989创设123亿问题是否经南航同意询问,唐总答复说:南航只有股改说明书和580989上市公告书中就创设提示了风险问题,因创设有规则,不存在我们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就好比交易时间是9:25开始一样,我们只能遵守规则。南航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提示了风险,至于股改权证上市以后的后续交易问题,我们不能负责。

    关于存续期问题,唐总答复:我们对南航集团发行的14亿南航权证行权负责,创设的行权由创设券商负责。

    关于是否需要南航转达今天沟通内容,沽民代表要求南航转达上交所、证监会,要求转达的内容为:

    一、创设权证应与原发权证分开交易,不能使用相同代码;

    二、创设权证发布公告说与原发权证条款完全相同,但存续期是不同的,沽民要求履行完全相同的条款,都要存续一年时间,将580989的行权时间延期到最后创设的权证满一年为止;

    三、现580989已近行权期,如果不能延期,就宣布-必须公开宣布必须注销,否则,保证金没收对沽民进行赔偿;

    四、上交所关于权证创设的规定与证券法相悖,应马上进行修改,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完善相关制度,纠正制度性缺欠,还沽民以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

    五、对4月24日对580989盘中临时停牌,随意修改游戏规则的行为,请上交所和证监会做出解释,游戏规则制定以后不能随意修改。

    沽民代表签字

    另有唐总收到此纪要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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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控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
    2008-12-1上午9时,四十余名南航权证投资受害人自发到中国证监会楼前示威,抗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中国证监会行政不作为。还我血汗钱。控诉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580989)120亿份,公开抢劫沽民240亿合法财产行为。
    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国政府:
    我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发现所购南航权证(580989)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为谋取巨额暴利,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违法伪造的。及我所购买的南航权证(580989)不是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违法伪造的南航权证(580989)。《证券法》第二条三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现在并没有见到国务院批准的权证创设规定或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的解释。权证创设没有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伪造、变造有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权证创设实际上是利用网上交易公开伪造有价证券。《证券法》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真正的南航权证凭据应是南航公司印制,落款南航公司,并加盖南航公司印章。总量为 14亿份。南航权证凭据由购买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伙同数家证券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无视中国政府,违背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为谋取巨额暴利,偷梁换柱,违法伪造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120亿份,在同一市场用同一价钱贩卖。上海证券交所公开违法,公开造假,公开抢劫,公开犯罪,侵吞了240亿中国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导致众多受害者负债累累,流离失所。
    对上海证券交所违法创设南航权证行为,我们多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控告。证监会答复如下:“关于权证创设的合法性问题。认沽权证的创设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答非所问,文不对题,狡辩抵赖,玩忽职守。证监会没有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为制止上海证券交所违法伪造证券活动,为以后世界民众不再受到上海证券交所违法伪造证券活动的侵害,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 “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中国政府尽快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专案审判法庭》,对上海证券交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行为进行公开审判。希望通过审判惩治罪犯,通过审判教育世人,通过审判伸张正义,通过审判依法治国。
    此致

    权证投资受害人:国人老谢
  • 我来看看许光大哥,妮子
  • 真相会大白的.